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高校职务犯罪专项调研发现——
基建采购招生是高校腐败三大病灶
编辑部点题
担当着“传道、授业、解惑”神圣职责的高等院校,在人们心中是一片圣洁之地,被誉为“象牙塔”。然而,一个严峻的现实是,近年来,高校连续发生腐败大要案,如采购设备吃回扣、基建工程“暗箱”操作、招生人员索贿受贿等等。针对这些问题,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明确提出:“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对财务、基建、采购、科研经费、校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那么,高校为何成了腐败重灾区?高校出现腐败现象的根源何在?怎样从源头预防?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1998年5月至2008年5月查办的发生在高等院校的职务犯罪案件46件55人进行了调查分析,他们的调研成果对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不无裨益。
1、有23所高校发生过腐败案
海淀十年查办高校职务犯罪案件46件55人
北京市海淀区是一个教育密集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39所高等院校,以及22所各类成人高等院校和众多民办院校云集在此。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院校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逐年增多。1998年5月至2008年5月,海淀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54件65人,其中发生在高等院校的案件为46件55人,占85%,这些案件涉及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体育大学等23所高校(见表一、表二)。
从上述46件55人的案件来源看,单位控告或举报的有38件,海淀区检察院自行侦查发现的有4件,自首的1件,其他检察院转来的案件线索3件(见表三)。
2、高校腐败呈现七大特点
犯罪主体主要是校领导、财务和后勤管理人员
海淀区检察院对这46件高校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有七大特点:
——主要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为主。10年来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三种罪名上,其中以贪污罪最多,共24件,占52.1%;挪用公款罪15件,占32.6%;受贿罪10件,占21.7%。其他罪名主要涉及玩忽职守罪、行贿罪等(见表四)。但在2003年后,挪用公款、受贿等案件呈现上升趋势。2006年该院还办理了涉及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案件,该类案件在1998年至2003年期间从未办理过(见表五)。
——犯罪数额呈现下降趋势。在46件案件中,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36件,占78.2%;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5件,占10.9%;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有5件,占10.9%(见表六)。而2003年以后的五年涉案金额总体减少了1701.16万元,减幅80.3%。其中,50万元以下的案件增加了4件,增幅25%;50万元到100万元的案件增加了5件,增幅500%,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减少了3件,下降了75%(见表七)。
——以单独作案为主,共同犯罪案件占一定比例。46件案件中,39件是单独犯罪,占84.8%;7件为共同犯罪,占15.2%。
——犯罪年龄趋于中年化。数据显示:30岁至50岁年龄段犯罪的人最多,为43人,占78.2%;50岁以上犯罪的9人,占16.4%;30岁以下者仅有3人,占5.5%(见表八)。其中,犯罪年龄最小的只有19岁,刚刚参加工作不到一年;年龄最大的63岁,有2人,均为校领导。
——高学历居多。在统计的55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专科以下(不含专科)学历16人,占29.1%;专科和本科学历的有30人,占54.5%;研究生以上学历的9人,其中研究生学历6人、有硕士学位者2人、有博士学位者1人,占16.4%(见表九)。2003年后的五年比2003年之前的五年高学历人员犯罪人数增加了9人,增幅达60%。
——犯罪主体身份多元化。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学校领导、财务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其中尤以主管人、财、物审批工作和受委托经营、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人员居多(见表十)。
——犯罪手段复杂多样。一是利用招生和在教学管理之机收受贿赂;二是利用负责物品采购之机收取回扣;三是利用收取费用的机会侵吞公款,包括贪污学生接种甲肝疫苗费、培训费、旁听费、研究生论文评审费、存包柜租金、出售的学校澡票、收取的党费等等;四是利用私设的“小金库”贪污、挪用公款;五是在工程承包、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收受贿赂;六是利用假发票和虚报发票侵吞公款。
高校腐败案件占教育系统腐败案件
比例图(表一)
■涉及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
■非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
十年来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表二)
0-12为发案件数
1998-2008为发案年份
上图为案件来源(表三)
按图片阴影大小依次为:单位控告或举报,自行侦查发现,转来线索,自首
涉及罪名分布情况(表四)
■贪污罪占52.1% ■挪用公款罪占32.6% □受贿罪占21.7% ■其他罪名
■2003年至2008年 ■1998年至2002年
2003年前后五年查办案件变化情况(上图为表五)
■5-50万元 ■50-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犯罪金额分布图(表六)
2003年前后五年犯罪金额变化图(表七)
■2003年至2008年 ■1998年至2002年
涉案人员年龄分布图(表八)
■30-50岁 ■30岁以下 □50岁以上
3、基建、采购和招生是三大“病灶”
调研表明,目前高校腐败发案部位相对集中
海淀区检察院的这项专题调研表明,目前高校腐败发案部位相对集中,基建、采购和招生领域成为高校腐败的三大“病灶”。前二者反映出高校在内部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着社会较为普遍的问题和漏洞;后者则反映出高校行业的特殊性,即在教育产业化思潮的影响下,在办学自主权的失范和滥用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近年来,高校基础建设逐年增加,一些不法建筑商为了承揽基建工程,把眼睛盯在主管基建的领导干部身上,千方百计拉这些人“下水”。北京某高等专科学校原副校长吴某,在主管学校食堂、礼堂的工程建设中,伙同相关人员黄某、王某接受工程承包人韩某的回扣45万元,其中吴某得到11万余元。
各高校每年都有大量的物资采购,个别当事人在采购图书、教材、教学用具、教学设备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尤其是在图书采购过程中,非法书商给购书单位现金回扣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如海淀区检察院2006年办理的黄某、任某受贿案等三起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这三起案件都涉及一家书店,而通过这家书店的一个账本,在全国范围内牵出了一系列高校商业贿赂案件,至少有上百所高校人员涉案其中。此外,一些高校领导还在校办产业中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和侵占公款,截留收入;还有一些人玩忽职守乱拍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另外,一些高校负责招生工作的工作人员,利用招生之机索贿受贿。尤其是在单独招收保送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领域,很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而为学生转系、转专业、推荐免试读研究生、评奖等,也成为一些教育工作者搞权钱交易的“大好”机会。
文化程度分布图(表九)
按照阴影部分大小排列如下:
专科以下学历,专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职业状况分布图(表十)
按照阴影部分大小排列如下:
财务人员,后勤人员,管理人员,图书采购人员,校办企业人员,从事教学工作人员,从事学校基建工作人员,编辑人员
4、高校腐败人员存在九种心理
缺乏监督、管理混乱是引发高校腐败的客观原因
为什么“神圣的净土”会与腐败联系在一起呢?参与调查的一位检察官认为,当前高校教学经费来源已从过去的单一渠道转化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资,除国家拨款外,还有社会捐助、科研经费、自主办学的学生学费、校办产业收入等等,学校与社会的交往也比以往频繁得多。而与教学资金来源多样化不相应的却是高校的管理还长期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主要表现为:缺乏有效的规章制度,有章不循;财务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行政后勤管理方面存在漏洞;领导大权独揽,缺乏有效监督。这些问题是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不断攀升的主要客观原因。
此外,海淀区检察院还对查处的55名高校工作人员的主观心态进行了系统分析,大致存在九种心理:
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如该院2003年办理的马某挪用公款一案,马某在任北京某大学会计核算中心出纳员时,利用其保管的大学现金库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多次在财务凭证上做手脚。案发后,马某起初拒不认罪,并栽赃到会计身上,这充分说明了他妄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的制裁。
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某大学图书馆党总支原副书记叶某就是这样一个在利益方面放弃原则的人。当叶某看到自己周围的不少朋友通过开公司、炒股票收入颇丰时,内心不平衡了,总觉得自己吃亏。作为补偿,他将图书馆的订刊款50多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炒股牟利。
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该院办理的崔某挪用公款案就是典型一例。案发时,崔某只有22岁,2001年他刚从大学毕业,作为一个在工作岗位上工作还不到两年的年轻人,她把自己的争强好胜之心放在了与同龄人的攀比之上。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她利用在单位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其保管的库存现金用于个人消费,最终身陷囹圄。
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当前,把巧借各种机会和名目收受的钱财,视为人之常情的人越来越多,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也成为必然。海淀区检察院2004年查办的李某借招生之机受贿案就反映了这种心理。李某利用其受学校委托到河北负责招生的机会,向考生家长索贿。
难以自控的浮躁心理。在社会浮躁心态的支使下,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亲戚、朋友的利益,将相关法律政策抛诸脑后,做事简单化,终因一时难以自控而犯罪。海淀区检察院2001年办理的李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就是一个典型。李某在任北京某大学招生组组长时,在招收定向生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情伪造定向招生登记表,导致未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且高考分数未达到录取线的考生、其亲戚陈某被该校录取。
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如身为某大学财务部会计的王某,利用负责办理票据报销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假冒他人签名、伪造他人名章,将个人消费的各种票据拿到财务部报销,共计骗取公款4万元。当时的王某就怀着一种“别人有的我也要有”的攀比心态,在遇到一定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的情况下,便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
急于求成的贪功心理。海淀区检察院2006年办理的王某受贿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日常工作中,王某一向是脚踏实地,勤勤恳恳,可在任图书馆馆长助理后,王某变了。他为了能多出成绩,将图书经销商给的回扣款直接揣入了自己的腰包。正是这种急功近利的想法导致他走错了人生的关键一步。
捞完就跑的投机心理。持这种心态的人,大多数在开始作案前或在作案的时候,就已经准备好后路。他们并不打算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长期工作下去,捞到一定程度后就携款潜逃,或申请调动,另谋出路。
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如该院2006年办理的刘某受贿案中,刘某在为学校采购教育设备的过程中,多次收受某教育器材销售公司业务员给的好处费8万余元。刘某就是抱着一种“投桃报李”的心理,认为办事帮忙应有回报,而权力寻租的最终结果是将他自己斩落下马。
5、防范措施与建议
检察院建议高校加强管理,健全监督机制
如何有效遏制高校职务犯罪的蔓延?海淀区检察院针对高校腐败的病灶,开出了药方:
——完善法制教育制度。针对高校管理人员的心态,从实际出发,通过法制讲座、岗位培训、谈心等多种教育方式,不断增强高校管理人员的法律观念,使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推行透明采购。高校凡是采购大宗教育装备,均应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学校日常采购由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列出采购计划,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签订合同和整个过程都要有学校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进行监督,从而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出现个人说了算和财务、管理人员既签合同又自己单独报账的现象。
——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高校主管部门应对院校进行转型控制和权力限制,规范和监督其在招生和教学管理等活动中正确使用“办学自主权”这一公共权力。同时加强重点单位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及时纠正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此外,可以通过探索建立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来限制部分决策人员对权力的违法使用或滥用,逐步尝试实现高校后勤的社会化管理。通过改革,组建开放型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真正实现人、财、物与学校的行政管理相分离。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高校财务工作应由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对财务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日常工作加强监督,重要的财务行为应有两人以上负责,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
——对高校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制度。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和管理公共财物的重点人员进行考察、监督,对有违法违纪苗头、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的人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