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事项有关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应按照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和级别,选择相应部门进行举报。
四、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