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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莫打公款旅游“擦边球”

发布日期:2023-03-30 作者:

    一、典型案例
    1.借红色教育、工会活动名义“夹私游”。某县某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某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提议并决定在“五一”劳动节期间,以机关工会春游名义组织职工赴省外无锡三国水浒城、灵山大佛等景点参观旅游。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时,为规避监管,以赴江苏南京雨花台、中山陵等地开展红色教育的名义报备,隐瞒到无锡旅游的事实。之后,该单位委托旅行社安排一行20余人到上述无锡等地景点游玩,未实质开展红色教育活动,相关费用在工会经费中列支。黄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参与者分别受到相应处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2.以考察调研名义搞“顺带游”。某高校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刘某等3人以“组织科技园硅谷项目对接会”名义违规乘坐公务舱赴美国出访8天。项目对接会实际上是不到4小时的交流互动晚餐会,其余时间3人在美国“参观考察”,实际上是变相旅游。回国后,出访费用50余万元由公司下属企业全部承担。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人员被责令退赔费用。
    3.借公务之机改行程“绕道游”。某县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严某某带队外出培训时,擅自决定绕道其他地区旅游2天,并为参训人员分别发放“补助费”1000元,旅游期间食宿费和“补助费”全部用公款支付。严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补贴和应由个人支付费用已被追缴。
    4.以学习培训为名变相“搭车游”“借壳游”。2023年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某部委甲原副司长彭某、安全监察处原副处长陈某,某部委乙干部培训中心纪委原书记张某(时任培训中心主任助理兼培训三处处长)等人分别联合社会培训公司,以培训为名大规模组织参训学员公款旅游等问题。相互勾连为公款旅游提供“一条龙服务”,一些培训班成为“旅行团”。部委下属单位向本系统下发通知,招揽生源;社会培训公司负责策划旅游活动,并选择地方会务公司具体承办;地方会务公司负责带领学员旅游、收取费用,为学员虚开培训发票。彭某、张某等人指导培训公司选择热门城市旅游旺季办班,默许学员游山玩水。培训公司积极向学员推销旅游产品,有的班全程无授课,只组织游玩。一些学员认为有通知、结业证和培训发票就有了“护身符”,有恃无恐,肆意旅游。有的单位负责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福利”,不断追加参训人数。案发后,彭某、陈某、张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14名领导干部被追责问责;1000余名参与公款旅游的党员干部受到相应处理。
    5.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某高校原基建处、计财处处长蔡某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的私人旅游和基建处工作人员携家属外出旅游。蔡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二、纪法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4.《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
    二、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确需去外地的,要就近选择适当的地点。
    三、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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