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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铺张浪费、享乐奢靡要不得

发布日期:2023-01-16 作者:
    一、 典型案例
    1. 2020年9月,某县统计局在某酒店举办全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综合业务培训班,培训人员食宿均在该酒店。培训人员在自助餐厅用餐后,餐桌上随处可见剩余的馒头、蛋糕等食物,造成较大浪费。酒店工作人员对培训人员用餐浪费情况及时向县统计局进行了通报,但未现场提醒、引导、制止。县统计局未对培训人员做好提示,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县商务局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中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餐饮门店落实“光盘行动”差距较大。2020年10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酒店负责人黄某进行约谈,并下发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要求整改。县纪委监委对县统计局局长戴某、县商务局分管领导江某进行谈话提醒;责令县统计局党组和县商务局党组向县委作出深刻检查,并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2.某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易某组织在职党员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培训活动,提前在酒店安排好每人40元标准的工作餐,并点了一份售价388元的高档菜肴。活动结束去酒店用餐途中有6人提前下车离开,但易某未更改菜肴或降低用餐标准,并超标准报销餐饮费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经某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某某批准,交通局办公室从拨付机关食堂的补助中,以信息宣传奖励等名义违规套取2.95万元用于公务接待,先后在机关食堂组织宴请11次,每次都从大饭店聘请厨师,采购名贵菜肴和高档酒水,费用全部以食堂补助开支。李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4.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郑某某在操办女儿婚事过程中,事先向镇党委报备“宴席计划在30桌以内”,实际置办酒席60桌,并违规收受4名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共计40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5.某县不顾实际使用耗资5300余万元在县城北出口修建两座仿古城门、两个小广场和一座雕塑,没有将有限的财力优先用于改善民生,而是将本应服务群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成了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时任县委书记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时任县长王某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二、纪法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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