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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莫用虚假公函违规吃喝

发布日期:2022-09-27 作者:

    一、典型案例
    (一)无公函接待
    1.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某学校无公函接待129次,餐费超标8次,陪餐人数超标25次。党委书记张某某和原党委副书记、校长阎某分别参加无公函公务接待47次、48次。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阎某违规同意该校使用食堂水电费冲抵公务接待所用酒水费用5.6万元,张某某对此问题知情,但未予制止。张某某、阎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2014年1月至2019年12月,某学校安排各类无公函接待、同城接待66次,违规报销费用4.18万元;以会议、加班等名义,违规报销误餐费1.61万元。党委书记李某某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委副书记、校长陶某某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纪委书记杨某某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二)使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报销
    1. 2018年至2020年,某县自然资源局未严格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先后在定点餐馆“挂账”消费377次。其中,无实质公务活动的公款吃喝111次;在其余266次公务接待活动中,还存在多次超标准接待问题,涉及费用共计11.9万余元,该局通过填写空白公函、更换原始菜单、虚增接待次数等方式,将单次超标准公务接待费用拆分报账。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办公室主任等均受到党纪处分。
    2.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党总支书记、支队长姚某等人5次参加该支队组织的超标准公务接待,饮用高档酒水,且每次公务接待均提供高档香烟,共计超标准支出25590元。事后,为处理超标准公务接待费用,经姚某同意,该支队向外单位索要多份“空白公函”,虚构接待事项,将上述费用25590元在本单位报销。2022年4月,姚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三)“一函多餐”
    2017年10月11日,某县民政局接待市领导带队检查,既请了午餐又请晚餐,还上了酒水,一共消费3180元。后来结账时,该局与酒店商议,将当天开具的发票压缩到1598元,剩余1582元中的919元挂到11月21日的接待函名下,另外663元等下次公务接待时再找机会,“既规避了一函多餐,也让其他公务接待函都顶格报销,物尽其用,账面上也过得去。”后来,该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及带队的市领导共4人被追究责任。
    二、有关规定和纪法条款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3.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4.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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