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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疫情防控中的纪法要求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04-29 作者:

    一、典型案例
    1. 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贺某,中共党员,某县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2020年2月,该县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给各单位配发了电子测温计、消毒物品等防疫物资,要求安排专人对进出人员和车辆逐一进行查证、测温和登记,对公共区域定期进行消杀,并向单位职工及时下发防疫物资。此后,贺某召开会议传达了相关要求,派人领取了防疫物资、制作了进出人员和车辆登记表,并安排2名同志在门岗处值守。贺某认为上述工作已经落实了疫情防控要求,遂不再过问具体落实情况,也未对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检查。2月20日晚7时前后,该县纪委监委疫情防控监督检查组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该农场存在门岗处值守人员脱岗、未在门岗处配备电子测温计和消毒防疫物品、未按规定对人员和车辆进出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带班领导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了解等问题,随即要求进行整改。2月21日,贺某在未认真核实整改情况、也未进行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直接签批并向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组报送了《整改报告》,称存在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2月26日下午5时前后,监督检查组再次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农场仍然存在未对出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登记、电子测温计存放在储藏室、门岗处无人值守等问题,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严重隐患。5月16日,该县纪委经审查,认定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对疫情防控工作仅作一般性安排,未及时督促抓好落实,工作浮在表面、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隐患,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 严重失职失责。某某市某某区第一中学发生聚集性疫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原党组书记、主任(局长)高某某对市卫健委存在的防控准备不充分、组织调度不顺畅、指导督导不到位等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被免去职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区卫生健康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高某某防在该区出现疫情时,未对学校继续集中授课提出防范和管控意见,未对密接人群采取有效管控措施,被免去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汪某某在该区出现疫情的情况下,未提出有效防范和管控意见,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中学原党总支委员、校长翟某某未及时做好相关人员管控、隔离等工作,被免去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3. 履职不力、应急处置不当。某市卫健委副主任姜某某、医政医管处副处长孙某等人在转运确诊阳性感染者入院时履职不力,市卫健委与方舱医院沟通衔接不畅,致使其中29人无法及时入院收治,在方舱医院外长时间等候,造成不良影响。姜某某、孙某因解决问题不及时受到诫勉处理。该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田某现场处置不当、调度科值班班长翟某某指挥调度不力,分别受到记过、警告处分;该市急救中心主任张某某负有领导责任,受到诫勉处理。
    4. 存在麻痹思想松劲心态。某某市某某镇党委书记王某,党委副书记、镇长伊某某,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麻痹、懈怠思想和侥幸心理,应急准备不足,工作衔接不畅,未能做到“早快准严细实”,未及时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导致疫情扩散。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伊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5. 瞒报行程造成不良影响。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常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中队长兼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副主任谭某某违反工作纪律,隐瞒同事未前往凤台县参会的事实,并导致有关人员一直未采取隔离措施的后果,造成不良影响。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常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谭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该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分别给予免职处理。
    6. 违反校规擅自行动。某校学生周某某,无视学校防控工作信息报告要求,在离开居住地时未向辅导员报备个人行程,私自返回学校所在城市,依据学生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给予周某某警告处分。该生辅导员刘某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不力,近一周时间未如实报告周某某私自返回信息,依据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纪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该生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到位,在上述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责令在学院领导班子和学校防控学生工作组内作出深刻检查;该生所在学院党委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不到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相关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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