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以案说纪】晒一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

【以案说纪】晒一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

发布日期:2022-03-31 作者:

    一、典型案例
    (一)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1.贵州省某县委书记搞政绩工程问题。该县是该省14个深度贫困县之一,县委原书记梁某曾多次开会强调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性并信誓旦旦地表示,“带领全国63%的水族人民脱贫就是天大的事”。但实际上,他却把精力和资金都集中到与脱贫攻坚无直接关系的“千神广场”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上。都江镇曾是梁某对口帮扶的乡镇,但他却很少进村。2018年6月,梁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云南省某市委原书记疫情防控严重失职失责问题。2020年9月以来,该市先后3次发生疫情事件,特别是2021年“3·29”疫情发生后,没有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全员核酸检测和全员疫苗接种工作组织不力,导致人员漏采漏检、接种工作衔接不畅、现场组织混乱。市委原书记龚某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工作作风不深入不细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调研员。
    (二)在履职尽责等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
    1.河南省某县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董某对辖区内有关企业存在的多项环保违规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在多次接到相关问题举报的情况下,查处不深入、不细致,敷衍应付,致使相关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引发群众强烈不满。董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某区教育局四级调研员张某等人专项清查工作走过场,未能有效堵塞财务管理漏洞问题。2019年10月,在全区预算单位专项清查工作中,区教育局仅向各街镇教委、局直单位下发有关意见,未按照专项清查工作要求进行对账和排查,对下属单位上报的情况简单汇总后作出问题“零报告”,未及时发现某中学出纳魏某挪用公款410余万的问题。张某作为区教育局财务工作分管负责人,开展专项清查搞形式、走过场,日常监管缺失,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三)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
    1.据报道,有些高校行政机构效率低下,部分行政干部颐指气使,把校园变“衙门”。有的师生在去盖章签字时,遇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华北某高校学生说,学校教务老师一周只有半天时间对学生办理业务,遇到急事只能“干着急”。有的高校办事流程繁杂,一些事务性工作需要职能部门盖好几个章,有学生为补办学生证到不同部门来回跑10趟。
    2.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局长信箱7年共收到2037条留言,所有留言的回复如出一辙——将反映情况的原文逐一复制粘贴,投诉问题无一收到有效回复,局长信箱成了摆设。
    (四)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落实为基层减负部署流于形式、增加基层负担问题。州卫健委对为基层减负政策不重视、不研究,未建立文件签批、审核、流转制度,精简文件、压减督查检查等工作流于形式。2019年1月至7月,州卫健委下发文件621件,其中478件未经办公室审核把关,由各业务科室以白头或便函形式通过QQ群自行传输下发,大量文件内容上下一般粗,质量不高;以调研指导名义开展督导检查43次,其中个别科室一个月内就开展检查考核5次。基层负担应减未减,造成了不良影响。分管办公室的州卫健委副主任江某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等处分处理。
    (五)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等其他问题
    1.江苏省某区因“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导致安全事故问题。2021年5月6日,该区一小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当天上午9时,安全巡查员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发布“配重块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项目安全员、监理单位监管人员和总工程师陆续在群内回复“收到”,并相继在群里提出安全要求。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也在群里称“对该问题要严肃处理”,区房地产公司副经理、小区改造项目安全员王某回复“收到,已草拟书面处罚决定书”。“群”里交办、“群”里回复、“群”里反馈……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群”里忙得热火朝天,“指尖上”的安全监督有声有色,却无人迈出关键一步――叫停施工!2个小时后,小区改造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区纪委监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立案查处5人。
    二、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