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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花样翻新“收礼”要不得

发布日期:2022-01-29 作者:

    一、典型案例
    1.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某某快递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问题。2013年至2020年,时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曹某某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多次收受其管辖范围内某私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赠送的13箱高档酒、10条高档烟等礼品。2021年春节期间,曹某某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通过快递寄送的白酒、水果等礼品。上述礼品折合共计8.8万余元。曹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某机关党委原副书记王某某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问题。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王某某回青岛探亲期间,先后5次违规接受基层税务干部和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宴请,费用由私营企业主和他人承担,其中2次发生在国庆期间、1次安排在私营企业内部食堂;其间,王某某还先后2次违规收受基层税务干部赠送的由公款支付的海鲜等礼品以及私营企业主赠送的茅台酒1箱,部分礼品采用快递方式邮寄。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和调整岗位处理,违规接受宴请和礼品费用1.94万元被收缴或按登记上交处置。
    3.某公司团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郝某某用快递方式违规公款赠送月饼问题。2020年中秋节前夕,郝某某订购节礼月饼27盒,每盒价值140元,总金额3780元,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寄送到总公司对口部门,后被拒收退回。月饼款以部门招待费名义在本单位报销。郝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公款购买月饼的费用。
    4.某公司建设管理部工作人员魏某某收受微信红包问题。2017年4月,某中标空港集团采购项目的经营部负责人郭某为尽快获得项目款项,请魏某某帮忙催款,魏某某收受其微信红包400元并打招呼帮助催款。同年12月魏某某收受其微信红包600元,前后共计1000元。魏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物上交。
    5.某乡镇党委副书记彭某某等人点抢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问题。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彭某某多次在乡镇商会会员微信群、商会理事微信群通过点抢微信群红包的方式,收受辖区私营企业主、乡镇商会负责人郭某和会员梁某等人发放的电子红包共计人民币31344.5元。该镇其他9名公职人员也在上述微信群多次点抢郭某、梁某发放的电子红包。彭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有关公职人员分别受到严肃处理,违纪款项全部被收缴。
    二、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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