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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有责必守、失责必问

发布日期:2022-01-05 作者:

    一、典型案例
    1.北京就昌平聚集性疫情问责10名干部。2021年10月下旬,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小区发生新冠肺炎局部聚集性疫情。调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北七家镇党委未有效落实上级部署,对辖区内社区(村)疫情防控敏感性不强、对于风险地区返京人员排查工作安排效率不高。10月18日晚,区有关部门下发排查内蒙古阿拉善盟来(返)京人员通知。截至10月21日返京人员刘某敏向居委会报告时,社区未排查出刘某敏等人曾前往内蒙古自治区自驾旅游的情况。二是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药品零售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市场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工作统筹不够、监督检查不力。北七家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相关药店进行了多次监督检查,未发现涉事药店存在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等问题。北七家镇党委、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北七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乔某,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韩某等10人分别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政务警告、政务记过等处理处分。
    2.湖南省资兴市对工作人员值班不在岗问题进行追责问责。2020年1月24日,资兴市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1月25日22点21分,郴州市委督查室电话督查发现兴宁镇政府值班人员戴某不在岗,而是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至个人手机,且事后未按要求用值班室座机及时回复确认,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市纪委监委核实,1月25日兴宁镇值班领导镇党委委员宋某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戴某负有直接责任。1月28日,市纪委监委给予宋某警示谈话处理,兴宁镇党委给予戴某诫勉谈话问责处理。
    3.云南省纪委监委对昆明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通报问题整改不力进行追责问责。督察组指出,昆明市迟迟不按《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要求编制出台滇池保护规划,导致滇池保护长期无“规”可循,滇池“环湖开发”“贴线开发”现象愈演愈烈。云南省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指出并制止滇池长腰山等区域的违规开发建设问题。云南省纪委监委查明昆明市政府,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等单位(部门)和部分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到位,抓整改搞形式、走过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监管缺失缺位、失职失责,给予上述5个责任单位通报问责,对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武某等6名省管干部、14名处级干部以及3名科级干部进行问责。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覃某因分管单位和部门多次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被问责。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覃某分管的湖北省法官进修学院、省法院基建办先后有4批次22人借公务考察之机公款旅游,覃某在相关人员请示考察事项时,没有要求提交考察方案,且在发生问题后未予纠正,仍签批同意报销有关费用。2016年4月,省法院食堂发生违规同城接待问题,覃某在主持研究整改措施时,同意将同城接待单据更换为虚假的非同城接待单据,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此外,覃某分管的民一庭、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收受酒店消费卡、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覃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教育部等对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问责。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交通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实验室发生爆炸燃烧,3名学生不幸遇难。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北京交通大学有关人员违规开展试验、冒险作业;违规购买、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对实验室和科研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依据调查结论,公安机关对事发科研项目负责人李德生和事发实验室管理人员张琼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教育部、北京交通大学研究决定,对学校党委书记曹某、校长宁某、副校长关某等12名干部及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党委进行问责,并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纪法条款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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