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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这些饭千万不能吃

发布日期:2021-09-28 作者:

一、典型案例

(一)违规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公款吃喝

某乡卫生院党支部书记赵某某等医院领导中秋节组织医院职工聚餐并在餐后唱歌娱乐,花费公款共325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超标准报销餐饮费用

某区某中心主任易某组织在职党员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培训活动,提前在酒店安排好每人40元标准的工作餐,并点了一份388元的高档菜肴。活动结束去酒店用餐途中有6人提前下车离开,但未更改菜肴或降低用餐标准,超标准报销餐饮费用。易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落实公务接待政策不力 

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多次出现超标准人数陪餐问题。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局长付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局纪检组长杜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负有直接责任的副局长周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

某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某某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邀请,组织审计系统人员共计35人前往该公司职工食堂接受宴请,席间共饮用茅台酒8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

某市旅游委直属旅游执法大队队长祝某某两次接受某旅行社负责人李某及其委托人安排的宴请,餐费由李某及其委托人支付。祝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违规使用公款宴请私客

某村党支部书记杨某某自家的新屋封顶,宴请到贺客人,餐后用集体资金支付了个人宴请的费用,共计870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规出入内部食堂等隐蔽场所吃请

某县委原书记张某某多次在下属王某某为其精心打造的隐秘“食堂”内大吃大喝,费用均由王某某承担。张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二、党纪党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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