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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莫让节礼给节日添堵

发布日期:2021-09-28 作者:

一、典型案例

1.违规收受节日礼品

某市信访局一级调研员张某某于端午节期间收受下属单位白酒、啤酒、鸡蛋等节礼,价值共计1.136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违规收受节礼卡券

某村党委书记杨某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购物卡及月饼、螃蟹等礼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违规收受节日礼金

某区税务分局科员陆某某先后5次在春节、中秋节前违规收受某企业董事长所送的现金共计1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微信红包变相收受节礼

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副局长王某某在节日期间或其生日当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200元左右的红包,共85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违规收受名贵特产

某区教育局基建办原主任李某某借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之机,多次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李某、杨某所送的五粮液牌白酒、中华牌香烟等节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违规快递收受礼品

某高新区管委会原主任邵某某连续四年收受相关利益方购买的查干湖鱼等土特产,总价值8万元左右。其中,有的送到他家里,有的则是快递给他儿子。邵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7.违规赠送节礼

某单位干部张某为得到某领导关照,以春节拜年、庆贺生日等名义,私人多次违规赠送该领导礼金共计3万余元。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领导亦受到相应处理。

8.违规公款购买赠送节礼

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周某在中秋节前安排该公司人员违规用公款购买月饼并作为节礼赠送,其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纪法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八十八条规定: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八十九条规定: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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