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1.云南省某县副县长邓某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问题。2016年,邓某在担任某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先后两次收受辖区某街道用公款购买的橙子共计60件。2019年12月,该街道党工委受到通报问责处理。2020年8月,邓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四川省某局党委常委、总工程师李某参与超标准公务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并收受礼品等问题。2018年8月,李某到下属单位参加研讨会,并在会后参加公务接待。此次公务接待花费3483元、人均217.69元,超出公务接待标准,并违规使用泸州老窖60版特曲4瓶。2016年,李某在负责某项目监督和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期间,接受项目合作方宴请,并收受茅台酒1件、茶叶2盒以及香烟4条。2020年11月,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已收缴。
3.北京市某区区委原副书记、区政府原区长卢某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问题。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卢某向承担区棚改项目的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借用奥迪A6汽车一台,用于办理个人事务,共借用2至3次,每次借用时间3至7天不等。卢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北京市某区发改委原副处级调研员李某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旅游安排问题。2018年6月至7月,李某在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期间,违规接受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某价格评估公司组织的宴请和赴内蒙古正蓝旗旅游的活动安排。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浙江某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巫某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问题。2020年6月,巫某在学院举办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期间,违规接受下属单位负责人黄某、姚某以招待评审专家为由安排的宴请。饭后,巫某又接受黄某邀请前往KTV唱歌娱乐。上述费用共计9174元,由黄某安排姚某个人支付。巫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宁夏某县审计局二级主任科员李某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问题。李某在担任某县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中心主任期间,于2017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先后4次收受个体工程承包人所送茅台酒、中华烟、肉类、水果等礼品,价值合计10294元。李某还存在其他违反廉洁要求问题。2021年2月,李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二、纪法条款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2018年)规定: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2018年)规定: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九十条规定: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九十二条规定: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三十四条规定: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三、要点提示
所谓“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后果才去处理。
这种“可能”,不能以接受安排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是根据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客观分析判断,对方当事人可能为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工作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其他与其执行公务或行使公权力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关于安排宴请等活动的费用、收受或赠送财物的支出以及借用财物的来源,不区分公款还是私款。无论花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公正行使公权力,就一概不能接受或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