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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导贪官被控64次受贿 “学术立功”说被驳回

发布日期:2009-11-11 作者:
    58岁的林峰早年毕业于浙江医科大学,已获美国传统医学博士学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还身兼温州医学院儿科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台州市儿科重点学科带头人,是在温岭市工作的惟一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1993年8月,林峰担任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1995年9月起任院长,曾当选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大代表。

  2008年3月,林峰被“双规”,交代了收受贿赂的事实,随后被温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其自1995年9月任院长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在基建、药品采购、人事安排等方面64次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49.48万元。2008年11月,温岭市法院审理认定林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44.2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学术论文≠减刑砝码

  2009年2月,林峰向台州市中院上诉。林峰及其辩护人辩称,林峰发现了三种人博卡病毒,被命名为“温岭林峰一号”、“温岭林峰二号”、“温岭林峰三号”,并在《美国临床病毒学》杂志等世界有影响的学术刊物发表3篇重大学术论文,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科技部批准林峰参与“863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任副组长,这是台州第一个有关医学的国家“863计划”,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庭审最后陈述时,林峰希望法庭考虑他是有专长的特殊人才和对温岭医疗事业的贡献,承担的两个国家级重点课题还未结题等,判处其缓刑或免去刑责。

  台州市中院认为,发现病毒是被告人林峰在羁押前的正常职务行为;林峰及其辩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发表三篇论文的行为属“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林峰上述行为不符合“两高”3月20日发布的《意见》及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宜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链接

  1998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2009年3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严格了立功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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