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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腐败案

发布日期:2009-11-11 作者:
 
 
姓  名:成克杰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33年11月
职  务:原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刑  罚:2000年9月14日被执行死刑



 简  历:
  成克杰,男,壮族,1933年11月出生于广西上林县,198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7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铁道学院铁道管理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
  1952年至1957年在北京铁道学院铁道管理专业学习(其间:1953年-1954年为北京俄文专修学校留学生部留学预备生)。1957年9月至1969年任柳州铁路局湛江车站实习生、技术员、南宁分局技术员。1969年至1979年任柳州铁路局湛江车站技术员、湛江办事处业务指导员。1979年至1980年任柳州铁路局南宁分局技术员、工程师。
  1980年至1983年任柳州铁路局南宁分局副总工程师。1983年至1984年任柳州铁路局南宁分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1984年至1985年任柳州铁路局副局长。1985年至1986年任柳州铁路局局长兼党委副书记。
  1986年至1989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1989年至1990年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副主席。1990年至1998年1月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代主席、主席。
   中共第十四届大会被选为中央委员,1998年3月被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案情简介:
  1993年底,成克杰与李平准备各自离婚后结婚,商议趁成克杰在位,利用其职权,为婚后生活共同准备钱财。此后,两人开始有目的、有计划地聚敛钱财,疯狂地上演了一幕幕权钱交易的“二人转”。
  1994年3月10日,为了“名正言顺”地赚钱,成克杰利用职权,将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由原隶属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改为直接隶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和管理。获“好处费”2000万元。
  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通过李平得知能获取“好处费”后,成克杰帮助银兴公司承接广西民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成、李获得银兴公司支付的贿赂款人民币900万元、港币804万元。
  1994年7月至1997年底,成克杰和李平在接受银兴公司请托过程中,还先后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周坤送给的人民币、港币、美金以及黄金钻戒、金砖、黄金工艺品、手表等贵重物品,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
  1994年7月至10月,通过李平得知能获取“好处费”后,成克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下属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系贷款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成、李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60万元。
  1997年7月,通过李平得知能获取“好处费”后,成克杰利用职权为铁道部隧道工程局谋取承建岩滩水电站库区排涝拉平隧洞工程,成、李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80万元。
  1994年初至1997年4月,成克杰还利用职权帮助合浦县原副县长甘维仁、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原主任李一洪提级或调动,成克杰单独或与李平接受贿赂款合计人民币28.8万元、美元3000元。
  采取这种“二人转”的方式,成克杰通过批项目、要贷款、提职级等多种方式,伙同李平或单独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


 中纪委处理情况:
  中央纪委决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给予成克杰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成克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鉴于成克杰涉嫌触犯刑律,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成克杰身为国家高级干部,滥用职权,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谋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他思想蜕化,道德堕落,是一个极为典型的腐败分子。成克杰的蜕化变质,其根本原因是他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沉湎女色,贪婪金钱,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目无法纪,为所欲为,最终走上严重违纪违法的道路。
  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一定要从成克杰违纪违法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得起各种诱惑的考验,永葆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
  对成克杰问题的严肃查处,充分表明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严惩腐败,在党内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决心;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论其职务有多高,功劳有多大,都将受到严肃的追究和制裁。


 审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成克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0年7月31日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成克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合议庭讯问了成克杰,听取了他本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面审查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及适用法律。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成克杰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死刑。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57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3条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385条第一款: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查办成克杰案件大事记:
  1999年1月,中央纪委在广西查办案件时,两起“倒糖”事件,揭开了查办成克杰案件的序幕。
  1999年7月,中央纪委主要领导听取成克杰案初查情况汇报并明确指示:要把成克杰的问题一一查清。   
  1999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决定,由中央纪委对成克杰涉嫌受贿等问题进行审查。
  2000年1月11日,中央纪委向中央建议:给予成克杰开除党籍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代表等职务;将成克杰一案移送司法机关。
  2000年3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涉嫌违法违纪,没出席大会。   
  2000年4月20日,中央纪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成克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中央纪委决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开除成克杰党籍。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罢免成克杰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鉴于成克杰涉嫌触犯刑律,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0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17次会议,罢免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00年4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决定撤销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
  2000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央纪委移送的成克杰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并决定将其逮捕。
  2000年6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对成克杰受贿案的起诉。
  2000年7月13日、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成克杰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   
  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0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成克杰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2000年9月14日,成克杰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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