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负责找线索去举报教师违规带生补课并居中索贿,你负责查处收钱瞒报……”4月15日,做了6年代课老师的洪某因与教育局官员勾结举报教师违规带生补课并索贿、诈骗国家信访补助款,涉嫌构成受贿罪、诈骗罪在浙江省温州苍南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依法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学生家长徐某向苍南教育局信访室副主任朱某(另案处理)举报吴某“违规带生补课”一事,随后朱某查处吴某位于苍南县灵溪时代广场小区的补习点,并收受吴某一张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超市卡。2012年2月份,朱某将其查处吴某违规带生补课点一事告诉洪某,并与洪某一起继续向吴某索要钱财,之后吴某分别送给朱某和洪某各2000元,二人分别予以收受。几日后,洪某又以给徐某的儿子退学费为由向吴某索要3500元并归其个人使用。事后,朱某未按规定将吴某违规带生补课一事上报教育局。
2012年4月6日,朱某根据洪某的举报,查处了苏某、吴某位于苍南县灵溪镇一小附近的两处违规带生补习点,当日晚上,洪某打电话给苏某要求其向苏某行贿,之后苏某、吴某二人于次日下午在朱某办公室将6000元现金送给朱某,朱某予以收受并将其中的2000元分给洪某。事后,朱某未按规定将苏某、吴某违规带生补课一事上报教育局。
2012年4月初的一天,朱某根据洪某的举报,查处了陈某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台周巷的违规带生补课点。当日晚上六时陈某约见洪某和朱某,并将一张面值人民币3000元的超市卡送给洪某,洪某予以收受。事后,朱某未按规定将陈某违规带生补课一事上报教育局。
据查,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洪某伙同朱某,经事先预谋,由洪某充当举报人,朱某利用教育局信访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查处教师违规补课过程中,多次共同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合计21500元。
这期间,洪某和朱某还另开“生财之道”,4月9日,洪某组织代课老师雷某、柯某等六人到浙江省教育厅信访,朱某负责到杭州劝访,经协商,教育局与每名信访人员达成补助450元的口头协议,而洪某却偷偷的将信访人数虚报为31人。回苍南索要信访补助费时,洪某应朱某要求,又将信访人数虚报为33人,一共骗取了信访补助费14850元。随后,洪某将其中的2900元分给朱某。
公诉机关认为,洪某无视国法,与国家机关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以受贿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同时,鉴于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洪某辩称,有几起举报的受贿款被朱某一个人拿走,自己并未受益,不应算入受贿总额。而对于诈骗罪的指控,洪某辩称自己之前系代课老师,被辞退后有些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是有理上访,事后和教育局达成的协议也是经过有关领导同意,只是在财务处理上存在问题,不应作为自己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法庭对本案未作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