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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欺欺人的“安全着陆”

发布日期:2015-05-04 作者:

自欺欺人的“安全着陆”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检察院原检察长王秀春违纪违法案剖析

 

王秀春在法庭接受审判。(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供图)

“安全着陆”原意为飞机平安降落机场,如今却被用来比喻官员善始善终,顺利退休。一些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将“安全着陆”作为自己政治生涯的最后追求。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腐败分子,就算退休也会被揪出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检察院原检察长王秀春就是在退休2年之后,被群众举报,落入法网。

王秀春案件,是一起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知法犯法、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件,也是内蒙古自治区查办的第一起地市级检察院检察长贪腐案件,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重大、触目惊心。

王秀春,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1950年12月出生,1968年参加工作。曾任通辽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兴安盟检察分院检察长,2011年7月退休。

2013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成立专案组,对王秀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王秀春在担任兴安盟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3.9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7万元;王秀春退休后,利用其曾担任检察长的职位及职权便利条件,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2万元;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追诉;滥用职权,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而指令下级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情节特别严重。

2014年4月,经自治区纪委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王秀春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有关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王秀春有期徒刑18年,没收其违法所得。

1 信念垮塌,思想蜕变

王秀春出生在通辽市扎鲁特旗的一个普通家庭,父亲是一名粮站榨油工人,母亲是家庭妇女,共生有包括王秀春在内的兄弟姐妹4人,生活之艰辛可见一斑。他初中尚未毕业,就响应党的号召,下乡当知青。1970年成为通辽扎鲁特旗肉联厂工人,1976年调任通辽扎鲁特旗商业局秘书,实现由工人到干部的转变。1979年调入通辽市扎鲁特旗检察院工作,那时的王秀春意气风发,工作踏实肯干,在当地检察系统崭露头角。不久,又从扎鲁特旗检察院调至通辽市检察院工作,历任科长、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等职。

王秀春在通辽市检察院办案也是久负盛名,有人称其点子多、经验足、处理案子利索,因此他多次被评为先进政法干警、优秀公务员,多次荣立三等功。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王秀春一等功;2006年提升他为二级高级检察官。

2001年底,王秀春被组织委以重任,提任兴安盟检察分院检察长。初到兴安盟,他还是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但是上任仅半年,他就变了!

随着接触面越来越广,加上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主动“攀附”,王秀春内心贪欲的种子逐渐发芽,发展到最后,不管别人所求之事能办不能办、该办不该办,只要有人送钱,他就来者不拒,浑然忘记自己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把入党时的誓言抛到了脑后。

2 贪赃枉法,以案谋私

王秀春办了一辈子职务犯罪案件,却同样在“贪”字的作用下变得利欲熏心,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变成个人敛财的工具,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他在忏悔书中写道:当一个人眼睛是黑的时候,心是红的;当一个人眼睛是红的时候,心往往是黑的。当一个人被贪欲所淹没的时候,肯定会丧失理智。

2009年9月,某粮库原主任曹某某涉嫌骗贷6000万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兴安盟检察院审查起诉。曹某某的弟弟为了帮助其哥哥减轻罪责,费尽心机结识王秀春,先是打听到王秀春乘坐的车辆及车牌号,然后在检察院附近蹲守观察。

通过几天的跟踪尾随,认准了王秀春的相貌并掌握了王秀春的活动轨迹后,一天,王秀春下班回家,刚进院门,曹某某的弟弟便跟进来自报家门,并把装有10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王秀春,请求对曹某某的案子给予关照。虽然此前不认识,但王秀春一听是案子上的事情,竟然二话没说就把钱收下。同年底,曹某某又委托他人送给王秀春20万元。王秀春当即表示:“只要是我力所能及的,一定照顾。”

后来,按照王秀春的“旨意”,兴安盟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多次给公安部门退侦,故意拖延办案进程。2013年5月,兴安盟检察院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以骗取贷款罪、挪用公款罪对曹某某提起公诉。在此案件中,由于王秀春百般阻挠,查处不及时,致使21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2010年初,兴安盟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时任兴安盟科右前旗副旗长巴某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侦查。得知消息后,巴某某两次到王秀春家请求手下留情,并先后送上5万元和10万元。王秀春随即命令盟检察院反贪局停止了对该案的侦查。2011年,自治区纪委在查办兴安盟原副盟长赵某某案件时,查明了巴某某的违纪违法事实,其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5年至2012年,王秀春大肆办金钱案、人情案,先后收受10多人贿赂60余万元,利用职权直接指示下属违规办案,包庇违法犯罪分子,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权力的疯狂,首先是掌权者自己的迷失。干部和群众最不能容忍的就是执法者犯法,反腐败的人搞腐败。王秀春对党纪国法没有敬畏,自以为精通法律就能绕过法律,了解法律就能钻法律的空子,利令智昏,心存侥幸,将执纪执法权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结果在执纪违纪、执法犯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覆水难收。

3 官商勾结,各取所需

精神上没有了追求,思想上就会杂草丛生。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以及金钱至上的腐朽观念冲击着王秀春脆弱的心理防线。对一些商人老板的奢华生活,他羡慕有加;对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他失去了辨别是非的能力,抱着“死丈母娘哭妈——随大流”的态度,主动迎合。特别是看到一些商人、老板因自己的一句话就轻而易举地大把挣钱,心理更加不平衡,对金钱的贪婪越发疯狂无度,执迷不悟。

古人说,与朋友交往要有道,以势相交者,势倾则绝;以利相交者,利尽则散。王秀春在家排行老二,社会上三教九流的朋友们也都尊称其为“二哥”。有事找“二哥”,成为王秀春朋友圈里的流行语。正因此,在王秀春身边聚拢了一大帮所谓的“铁杆”朋友。殊不知,这些“朋友”们所看中的不是王秀春的讲义气,而是他手中“闪闪发光”的权力,他们投其所好,不断对王秀春进行拉拢、利诱,你办事、我给钱,勾肩搭背,互利互惠。久而久之,在这些所谓“朋友”的吹捧、诱惑之下,王秀春在违法乱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002年至2003年,通过王秀春的帮助,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到了兴安盟检察分院办公楼及住宅楼工程。为感谢王秀春在承揽工程和结算工程款上的关照,2004年至2013年,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每年过春节时都给王秀春送去1万元。2008年4月,王某某又与他人共同送给王秀春10万元。同年3月,该公司项目经理李某给王秀春送去5万元。另外,承揽办公楼装饰工程的某公司总经理请求王秀春在结算工程款时给予关照,并送给王秀春2万元。

王秀春疯狂敛财的高发期是他退休前三年,他自己讲:“从我的犯罪过程看,临近退休,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最为活跃,十分明显。”这时的他,变得更加贪婪,不管什么钱、谁送的钱都敢收,以至于在交代问题时,说不出一些送钱人是哪儿的,叫什么名字。

2010年10月,收受某粮贸公司经理李某7万元后,王秀春找当地农发行的领导,帮助李某获得贷款500万元。2010年8月,某粮油公司董事长冯某某送给王秀春2万元,求王秀春帮助将公司旧址土地由商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王秀春亲自找乌兰浩特市政府领导协调,解决了此事。

4 贪图享乐,自甘堕落

古人讲,君子以俭德辟难,不可荣以禄。而王秀春,一方面疯狂攫取钱财,一方面贪图享乐、玩物丧志、自甘堕落。他到兴安盟工作后,工作上无所用心,而享乐思想却与日俱增。

王秀春初到兴安盟,单位给他配了一辆三菱V6越野车,虽然车辆破旧,但他并不在意,心里想有个车用就行,这辆三菱王秀春坐了近3年。

然而,随着他在兴安盟地位的巩固,影响力的提升,再加之攀比心理,他已不再满足坐破旧的三菱越野了,开始想着换好车。

2003年夏天,他协调了100多万元给自己购买了一辆丰田4500越野车,同过去的三菱相比,已然是鸟枪换炮了。但是,看到别人坐的高级轿车,其心里再次掀起波澜,2007年,王秀春通过关系四处协调资金,又为自己购置了一辆奥迪1.8T的轿车。半年后,在下属的怂恿下,又打电话给兴安盟鑫安建筑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某,向其借款60万元,从长春市为自己购置了一辆美国吉普“指挥官”,由于“指挥官”车型十分酷炫,坐了没几天就听到社会上的议论,只好将此车顶抵给鑫安公司。之后又陆续购置丰田4700越野车、奥迪Q7越野车。王秀春在兴安盟任检察长10年间,更换用车5辆,平均每两年换一辆,从丰田4500到奥迪,再到美国吉普……越换越高档。

兴安盟阿尔山市有温泉美景,王秀春成为了那里的常客,几乎每周至少去一趟。有人戏称:“如果办公室找不到王秀春,就一定在阿尔山或在去阿尔山的路上。”

住的方面,王秀春更是追求奢靡。2004年,王秀春借单位建住宅楼的机会,给自己另外建了400平方米的别墅。但他仍然不满足,2007年,借乌兰浩特市搞“光亮工程”补偿给检察院一块土地的机会,又给自己新建占地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余平方米的豪宅。在豪宅快建成时,因有人反映,王秀春怕出事,匆忙转让给了承建的包工头。(记者 付金泉)

 

办案者说

王秀春案件的几点警示

 

王秀春罔顾纪律,践踏法律,酿成了他人生的苦酒,从执纪执法者堕落成阶下囚,给我们留下了深刻警示。

一是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坚定的理想信念,永远是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经受住各种考验和诱惑的精神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检察干部必须把坚定理想信念放在突出位置,自觉把人生追求融入党的事业,将理想信念化为肩上的使命,永葆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党纪国法的政治本色,以谨慎之心对待权力,以淡泊之心对待名利,以警惕之心对待诱惑,拒腐蚀、永不沾。

二是必须慎重交友。白居易有句名言:“奢者狼藉俭者安,一凶一吉在眼前。”在社会深刻变革的环境中,检察机关的党员干部一旦被贪婪蒙住眼睛,必然会走向歧途。因此,广大检察干部要学思践悟,锻炼党性心性,保持健康的心态,严格约束自己,注重小节,防微杜渐,把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落实到思想、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时刻警觉、警惕那些千方百计拉关系、给好处的人,时时检查自己、告诫自己,坚守做人、做事、交友的底线,始终保持对被“围猎”的高度警惕,自觉净化“生活圈”、“朋友圈”,耐得住孤独和寂寞,真正做到清正廉洁。

三是必须敬畏法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作为检察干部,只有自身净、自身硬,才能扛得起、走得正,才能切实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深化为党执纪、为民执法的意识,真正做到手握戒尺,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张口的时候要想一想这句话该不该说,迈腿的时候要想一想这个地方该不该去,伸手的时候要想一想这些东西该不该拿。

四是必须加强监管。检察机关的干部出问题,往往社会更关注、影响更恶劣、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伤害更大。王秀春违纪违法的许多环节都反映出,检察机关内干部的管理监督方面还存在着“灯下黑”现象。检察机关要在深化改革中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保证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早打招呼,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对违纪违法者,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果断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党和人民信赖的检察干部队伍。

 

忏悔书

我走了一条不堪回首的路

 

我也曾走过令人羡慕、令人向往,近似辉煌的路,但也走过一些不堪回首的路。今天总结以往,令人汗颜、心痛如割。

1968年,初中还未毕业的我便响应毛主席的号召,走进了农村……2001年调入兴安盟人民检察院,任检察长,直到2011年退休。我在检察机关工作三十三年。从普通干警做起,直至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我是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地从基层、从工人,一步一步地走上领导岗位的。

2001年,我到兴安盟检察院任检察长。由于以往的路走得过于顺利,我有些自高自大,飘飘然,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自我约束,由收礼到受贿,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道路,一步一步走进了贪欲的深渊。当你走上邪路的时候,鲜花、掌声、荣誉、地位不复存在,有的只是孤独、寂寞、悔恨和泪水。

我走到今天这一步,从表面上看是没有管好管住自己这双手,但背后确有深层次的内在因素,确确实实有血的教训,有几种心理状态作祟:

一是随波逐流的心理。在当前党风和社会风气下,自己既不能兼济天下,又不想独善其身,总想“死丈母娘哭妈——随大流”,在这种浊流中越陷越深,最后不仅是随波逐流,还推波助澜。

二是攀比心理。一看张三收了,李四也收,我王五也收点。

三是侥幸心理。总寻思受贿是秘密和背后进行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没有其他人知道。岂不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天知地知,世人皆知。

四是等价交换的心理。把市场经济的那一套引入政治中,总想我既然为你办了事,收你点钱也是应该的。

五是造福子孙的心理。总想为子孙留点东西,让他们生活得好些。但适得其反,我危及的主要是子孙,给他们带来的创伤今生今世难以磨灭。这哪是造福子孙,纯粹给子孙造孽呀。哲人说得好:“儿孙自有儿孙福,不为儿孙谋钱财。”

当一个人的眼睛是黑色的时候,心是红的;当一个人眼睛是红色的时候,心往往是黑的;当一个人被贪欲占领高地的时候,眼睛肯定是红的,心肯定是黑的,利令智昏,肯定会丧失理智,不考虑党和人民利益,不考虑党和人民的培养,不顾影响,不计后果,登上贪欲之舟,驰向罪恶之渊。作为一个受党多年培养的领导干部,作为一个人民检察官,我犯下如此罪恶,给党和人民、给检察机关造成如此恶劣的影响,我追悔莫及。

(摘自王秀春忏悔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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