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基建办副主任受贿12万获刑10年
9月17日上午,安徽医科大学基建办公室副主任王建明涉嫌受贿12万元一案,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然而庭审中,王建明坚称其中10万元是向承包商借款用于给儿子买车,并非受贿,且在招标过程中并未给于承包商任何“帮助”。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的一天,承包商吴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安徽医科大学总务处基建办的王建明后,为承包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会议及多媒体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在合肥市沿河路与长丰路交叉口处的瑞城国际商务会馆内,送给王建明人民币20000元,王建明收下此款,后通过王建明的帮忙,吴某某承包了该工程。2009年4月的一天,王建明因故向吴某某借款100000元,吴某某到安徽医科大学老校区北门将10万元交给了王建明,王建明收下此款。同年7月的一天,吴某某向王建明表示100000元不用还了,算是感谢王建明在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项目上对其关照,并希望王建明今后能在安徽医科大学的其他工程上给予帮忙,王建明没有反对,并答应今后会帮忙。以上12万元贿赂,王建明大部分用于为其儿子购买轿车,少部分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建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扣押的12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财务处基建财务科科长受贿5年获刑5年
9月7日上午,安徽医科大学基建腐败窝案第一案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安徽医科大学审计处主任科员、财务处基建财务科科长费维政站在法院被告人席上,5万元的受贿款让其沦为了阶下囚。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0年期间,费维政在担任安徽医科大学审计处主任科员、财务处基建财务科科长参与安徽医科大学相关基建工程管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崔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等人贿赂计人民币5万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
法院一审判处费维政有期徒刑5年,违法所得5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