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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无法逃脱违纪违法所必须承担的责任”——通州市三余中学原校长顾永金忏悔录

发布日期:2010-09-10 作者:
     我出生于一个贫穷的农民家庭,有一个姐姐、两个妹妹,父母都目不识丁。因为家穷,我从小学到高中都享受学费减免,考大学时也只填报了不用交钱且有生活费的师范学院。我对自己工作过22年的三余中学是有感情的。2002年,我主持学校领导工作后,根据学校董事会的决策和董事长的要求,也曾为学校发展出了力。但随着自己权力的增大,我凭借股份制学校制度不规范,满足自己不断膨胀的贪念,终于迈入犯罪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在通州市纪委对我进行审查的日子里,我深深感受到触及灵魂、反思错误、重新做人的教育。让我感动的是,对我这个犯了严重错误的人,党组织没有放弃教育和挽救,对我问寒问暖、倒水送药,还从医院找来医生,对我多年手抖的症状进行检查。尤其是在我70多岁的母亲病危时,安排我去医院探望。让我痛悔的是,一辈子受苦并时刻牵挂我的母亲,在知道儿子犯错误后雪上加霜,终于带着记挂的心情和弥留之际绝望的呼唤,永远地离开了我。承蒙组织开恩,让我这个忤逆子到母亲的遗体前,在灵堂前大哭一场。不仅如此,我也把痛苦和麻烦留给了我无辜的父亲、姐妹、妻子和女儿。而这一切都是我咎由自取。我痛悔莫及。

  作为受贿者,我第一次收取不该收的钱时,内心也是恐惧的。但送钱人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总给人一副真诚、信誓旦旦的样子。一个老板对我说:“现在做工程、做生意,没有不送不拿的。”他还对我说:“放心好了,我做了很多工程,送了很多次,但从没有出卖过谁。”我想,我一旦收了钱,就成了“两个俘虏”:一是行贿人的俘虏,拿了人家的钱,总得给人家帮忙;二是自己心理上的俘虏,我无论怎样伪装,也总会提心吊胆,怕暴露、怕出事。结果我还是为了那些来路不明的钱财,葬送了自己人生的幸福。现在回想起来,我真是可笑而可悲。

  当我被市纪委查处时,最大的后悔是我为什么收人家的钱财?最大的侥幸是指望曾十分真诚的行贿人别揭发我,最大的恐惧是问题败露而受到党纪国法惩处。我想,受贿者面对法纪的惩处,都会在心里长叹:“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再从内心反思:党和政府培养了自己,有充裕的工资待遇,有公车,有政策范围内的职务消费,而现在要失去政治生命和家庭幸福,这就是受贿者迟早要接受的必然结果。而我在6年内,竟收受他人钱物达数十万元,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若时光能够回转,重新让我选择,我第一是坚决不收不该收的钱,“纸总是包不住火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一条规律。第二是对他人送的钱财要切实警惕,绝不让别有用心的人害了自己。第三,对送上门来的不义之财,要像送瘟神一样坚决退掉。

  以前,我自以为是三余中学的“功臣”,并因此而沾沾自喜和自负,进而滋长了贪念。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我受贿之后,听到一些风声时,也曾有过思想斗争。我曾想向组织提出辞职,一是退了老板送的钱,辞职后就会没事了。我也曾与一个老板联系过退钱,但却没有勇气和决心向组织交代,失去了改正错误的机会。二是我的问题越积越多,自己也理不清了,就想给自己画个句号,也不会再有新的问题。三是觉得自己的德行素质,不配做领导干部,想辞职后平平安安生活,同时也片面地认为,不当官就不会再犯错误。然而,当我受到党纪国法惩处时,我才醒悟到:谁都得为自己所做的一切负责,谁也无法逃脱违纪违法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党组织把我这个农家子弟,培养成为一名市属中学的校长,是期望我能为党的教育事业多做贡献。我虽有感恩之心,也曾努力过,但却缺乏坚定的政治觉悟,不注重理论学习,对法纪教育没有入脑入心,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尤其是耳濡目染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目睹“吃喝请送”现象,对我这个以前只呆在校园里的人,不仅没有防范和戒备之心,反而认为是人之常情,并错误地认为,只要按合同办事,老板们有钱赚,花点老板送的钱,可以节省公家的钱。我在钱财问题上的糊涂,导致我丧失党性原则,失去防范和自制能力,以至于步入腐败的歧途。

  我深刻认识到我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愿用我的有生之年,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人,做一个对社会和国家有贡献的人。   

  背景资料:   

  顾永金,男,1963年5月出生,1995年任江苏省通州市三余中学副校长兼任教导处主任;2001年6月三余中学改制后,任副校长兼学校副董事长,党支部副书记、书记,校长;2007年9月任通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顾永金在担任副校长、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4.9万元,2008年6月4日被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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