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院原院长庭审记:受贿说成正常师生交往
发布日期:2009-11-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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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张登岐,今年49岁,2002年1月起至案发前一直担任阜阳师范学院院长(正厅级),2002年3月到2006年1月,他还兼任阜阳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检察机关指控,张登岐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利用其担任的阜阳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及阜阳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0余次非法收受阜阳建工集团项目经理武某等8人的贿赂合计人民币53.4万元,并在工程建设、人事任免、招生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今年3月30日,张登岐涉嫌受贿一案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张登岐在进行忏悔的同时,还不忘为自己辩解,但说得再动听,也改变不了其权钱交易的性质。
忏悔
我愿意认罪受审
我在被审查期间,承认过收钱的事实,事已至此,我不想再作徒劳,也不想再否认这些指控。当初受办案人员的教育启发,我是为了主动争取个好的态度而自首的,现在只请求法庭能减轻、从轻处罚。
关于利用发包工程之机收受贿赂问题,我现在有了这样基本的认识:工程单位给我行贿,必然是因为不行贿就承包不到工程、拿不到工程款,或者是因为感谢我让他们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利益。我不分管工程,工作不深入,不了解具体内幕,让人牵着鼻子走,肯定会被行贿人、行贿单位钻了空子,使得他们在招投标、评标过程中作弊得逞,让他们在协议之外靠行贿获得了其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都值得我深刻反思。
如今,我对自己所作所为痛心不已,后悔莫及!(语气哽咽)作为教师和专家,我可能是优秀的、有贡献的,作为大学校长,我可能也是称职、敬业的,但作为一个受党教育培养多年、为党工作多年,希望把一生都交给党安排的党员领导干部,我竟然稀里糊涂地收受贿赂,竟然站在人民法庭的被告席上,我无地自容,惭愧至极,后悔不已!(哭)我愿意认罪服法,只求法庭能给我一次机会,以让我在有生之年还能搞自己的专业,还能重新做人,还能为国家和社会做点事情,还有机会为自己赎罪。
辩解一
受贿说成正常师生交往
“我收到过陈玉平等4位学生在我搬家时送的6600元贺礼,以及学生姜某在中秋节时以看老师为名送的1万元礼金,我都是当作人情债收的。还有起诉书指控的陈玉平等人在我孩子上学、我自己考博士以及春节期间送的钱等等,这些都属于正常的师生交往。”
指控事实:2002年10月,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水建”)参加阜阳师范学院新校区一期学生公寓工程招投标。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陈玉平找到曾任其老师的张登岐帮忙,张登岐向该学院分管基建工程的副院长张岩建议,让省水建入围承建该工程。同年10月30日,张登岐主持会议研究决定省水建等五家单位入围。11月11日,省水建中标该工程。此后,陈玉平为对中标和顺利拿到工程款表示感谢,先后六次共送给张登岐人民币10.02万元,其中有三次是与另外三名同学一道,以祝贺张登岐搬家、祝贺张登岐考上博士、祝贺张登岐女儿考上大学等名义到其家中送钱,仅这三次陈玉平就送了2.02万元,而他的那三位同学总共只送了1800元,每次每人200元。
张登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搬家、考博、女儿考上大学陈玉平送钱给我,是借机感谢我对他们公司中标承建学生公寓工程的帮忙,同时这个工程还在建设中,陈希望得到我更多关照。200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姜某用手提袋装了一盒月饼到我家对我说:他堂弟姜某辉感谢我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关照,现在资金困难请我帮忙解决。月饼里有1万元钱我收下了。过了几天姜某又到我办公室,请我帮忙及时给姜某辉支付一些工程款,我讲我会尽力帮忙的。同年9月,经我审批支付了100万元的工程款。
陈玉平的证言:张登歧搬家、考取博士和他女儿考上大学,我送钱给他,一是为了表示祝贺,更重要的是借机感谢张对我承建学生公寓工程的帮忙,同时希望得到他的更多关照,否则我不会给张送这么多钱。
姜某证言:姜某辉为让张登岐帮忙解决工程款,在2003年中秋节前委托我送给张1万元。
辩解二
为人谋利说成与任职无关
“时某等三人送的钱,则是正常的邻居、同事、朋友间的人情往来,与他们的任职无关,与招生工作无关。”
指控事实:2003年6月的一天,即将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时某来到张登岐的办公室,表示毕业后准备回阜师院工作,请张在其工作、职务安排上给予关照。张登岐表示会适当安排,并收受时某人民币8000元。后张登岐向时任该学院党委书记提议,让时某任教务处副处长。同年7月10日,时某被任命为阜师院教务处副处长。
张登岐的供述:2003年6月的一天,时某到我办公室对我说,他博士毕业后,准备回阜师院工作,请我在他的工作、职务安排上给予关照。我对他说,学校会根据他学的专业给他安排一个适当位置,让他放心。时某临走时送我8000元人民币,钱是用信封装的。在时某的工作安排上我帮忙了。
时某证言:为了读博回来在阜师院能安排个职务,于2003年6月找张登歧帮忙,并送给张8000元,后阜师院安排我任教务处副处长。
公诉人点评
职务行为廉洁为首
翻开被告人张登岐的简历,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张登岐1978年考入阜阳师范学院中文系,毕业后因成绩优异留校任教,先后在中文系和教务处担任领导职务,1998年被聘为教授,2000年因贡献突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2002年以后担任院领导职务,应该说其学业和仕途是比较顺利的。作为在读博士研究生、一个教授学者,他本应该站在讲台上展现他的才华,在学术领域伸展他的空间,做出应有的成绩,今天却站在法庭上受审,我们为之感到痛心和惋惜。
市场经济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使我们摆脱了过去物质的贫乏,但它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念。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为利益驱动存在着大量的利益诱惑,这种诱惑无时无刻不冲击着我们的党性观念和价值观,每个党员干部都在经受着这样的考验,稍有不慎就会成为金钱和权力交换的牺牲品。
在我们国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古今中外的客观事实表明,职务行为的合法、公正性,首先取决于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果职务行为可以与财物相互交换,搞权钱交易,那么职务行为必然只是为提供财物的人服务,从而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进而导致公民丧失对职务行为公正性和国家机关本身的信赖。这种信赖的丧失必将损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开展,从而对一个国家正常有序的运转造成损害。
本案中,被告人张登岐在收受阜阳建工集团和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省二建的贿赂款后,就安排工程中标和款项支付,这种权钱交易的结果必然使其他企业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这样的不平等也可能诱发其他企业也用财物对其权力进行交换。如此恶性循环,必将使公民丧失对国家机关的公正、合法行使权力的信赖。因此,必须对贿赂犯罪加大打击的力度,以维护国家机关的公正形象,取得人民的信赖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