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纪律审查» 以案警示» 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一审获刑11年

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一审获刑11年

发布日期:2009-11-11 作者:
  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周久耕受贿案,昨天下午在南京中院一审宣判。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1071257元、港币11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周久耕去年曾因表态“要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遭到网友人肉搜索,随后被曝光抽1500元/条的“九五之尊”烟,被人们戏称为“周至尊”。

  检方指控9笔受贿事实

  据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2月至2008年1月,周久耕先后担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江宁区民政局局长、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起诉书分9笔逐一陈述:

  2003年2月至2004年5月间,周久耕为南京一家投资公司董事长曹某及其妻子调动工作提供帮助,先在香港收受港币1万元,后曹某为其支付装潢费27.3万元人民币。

  2006年3月至2007年8月间,周久耕为江苏一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舒某在承接工程方面谋取利益,在办公室收受价值28287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舒某为其支付家中装修费用20万元。2008年8月,因江宁区招标办原主任柏华强受贿案发,周久耕怕在整顿中受牵连,遂安排其妻将此两项款物退还。

  2005年2月至2008年1月间,周久耕为一开发商在江宁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共收取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人民币2万元、价值5.5万元(含安装费)海尔空调一组。2006年7月,周久耕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该开发商楼盘万欣翠园169.94平米商品房一套。2008年12月,因区纪委调查,周久耕让妻子补交空调款1.5万元,购房差价8.497万元。

  2006年1月至2008年2月间,周久耕为江宁区一装饰工程公司经理沈某在承接工程及安排其子到区民政局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人民币15万元。

  2007年8月,周久耕为另一家装饰工程公司经理郑某经营石材业务谋取利益,收受其港币10万元。

  2003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为南京一高压油管厂在企业改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取该厂厂长潘某贿赂9万元。

  2006年6月至2007年10月间,周久耕为区民政局殡仪馆职工李某调换工作提供帮助,先后收取8万元。2008年12月,因怕区纪委查出退还。

  2004年6月,前述一装饰工程公司经理沈某的弟弟为承接工程送给周久耕5万元存折一张。因工程未建,沈某又提出为其弟媳调动工作。此款亦因区纪委调查退还。

  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间,周久耕为江宁区一开发商苏某在办理房产证件、解决资金周转等方面提供帮助,两次共收取贿赂4万元。

  检方认为,周久耕累计收受贿赂人民币1071257元、港币11万元,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量刑在10年以上。

  一审获刑11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周久耕在担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江宁区民政局局长、江宁区房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改制、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人民币1071257元和港币11万元。检方的指控全部得到了法院的认定,受贿数额也最终定格在检方的指控上。

  法院认为,周久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周久耕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昨天下午,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周久耕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