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下达批文,贵阳六中与加拿大爱加信学院合作办学,学校名称为“贵州中加国际学校”,陈昕任法人代表。2005年,陈昕向爱加信学院中国地区副代表周永澄表示,因为爱加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行合作办学义务,就双方继续合作办学一事其遇到了很多压力和困难。其后,周永澄自己垫资20万元,以陈昕好友孔华生的名义在深圳中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占深圳中加公司25%的股份。从2006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周永澄通过向孔华生的银行卡汇款送给陈昕人民币共计198万余元。该款经陈昕事先授意暂由孔华生代其保管。
2000年年底,陈昕在贵阳众厦房屋开发公司以女儿向某的名义支付人民币25万元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52.3平方米的住房,2007年7月在办理房屋产权时,贵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评估核定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值为44.167万元人民币,陈昕购房市场价差为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21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昕口头表示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