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间,门树廷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日常工作和建设过街天桥、综合楼、教辅楼等基建项目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并接受他人出资为其家房屋装修、安装空调,总计折合人民币939万余元。这些受贿款被门树廷用于购买住宅、商铺、山庄及偿还个人欠款等。案发后,其返还赃款9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门树廷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