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年底,南京一家单位决定修建科技综合楼,明确由该单位副职岳某负责基建工作。随后,岳某向江苏某技术公司总经理胥有财了解有关设计情况。胥有财当即表示可以代为联系设计人员。胥有财联系上设计师施某后,建议施某以挂靠方式参加投标。随后,胥有财又带着施某分别宴请了基建项目单位的两位评标人,请他们在项目评标时给施某予以帮助。事后,施某的方案顺利中标。案发后,收受钱财的评标人说:“胥有财的老丈人是我们的顶头上司,不答应胥有财,可能会得罪领导。”
对于这段关于“翁婿关系”的证言,胥有财矢口否认,其辩护人提出:胥有财帮助施某中标是在2009年2月,此时胥有财早已与岳某的女儿离婚。两人不存在密切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胥有财与岳某女儿离婚期间,仍与岳某家庭保持来往,在请托人宴请岳某等人的活动中,胥有财也陪同参加。为此,法院对“胥有财与岳某不存在密切关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浦口区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胥有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