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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育厅退休女干部受贿三十万 称以为是补贴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
没有法警押送,也没有穿囚衣,58岁的刘秋明在家人的搀扶下走进法庭,挪步到被告席的位置坐下。这位曾任广东省教育厅思政处副处长的退休女干部,今年三八妇女节这天,被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认定利用发行教辅资料的职务便利受贿30万元。8日是她上诉后的二审庭询,法庭没有当庭作出终审判决。

  法庭上,个子不高、头发花白、面容憔悴的刘秋明告诉法官,她身体状况很不好,“有糖尿病,要打胰岛素,心血管疾病、肝和胆也有疾病……医生说我这种情况搞不好随时中风。”听到这里,法官劝慰她安心治病,不要给自己太多负面的心理暗示。

  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1998年至2000年间,刘秋明在担任广东省教育厅德育处科长、副处长以及思政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一份时事杂志推广、发行工作的职务便利,与同案人黄某民、李某忠、叶某山、陈某彬(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收受广州某教辅资料发行站负责人谭某所送的贿赂共人民币20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其中刘秋明分得30万元。

  据了解,刘秋明担任副处长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当时我国类似省教育厅这样的机关单位,还没有实现全额财政拨付,各个处室都在搞创收,以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

  “我以为这些钱都是发给我的补贴。”刘秋明说,自己领这些钱的时候,并不知道是在受贿。

  这句话勾起了法官对自己过往的回忆。法官说,他自己在上世纪80年代也做过类似的报刊发行工作,也领取过发行费,“每天骑着单车、领了报纸卖给学校,每月发行费只有3块钱,相当于一个月的伙食费。钱虽不多,但每一笔都有据可查,绝不越过界限。”

  “我年纪大了,又有很多病,很害怕死在看守所里,才在侦查阶段接受了受贿30万的这个说法。”刘秋明说,她事后认真回忆了很多次,觉得实际上没有拿这么多。

  2012年4月13日,退休已两年的刘秋明投案自首,同一天她被取保候审,随后退回了全部赃款。今年3月8日,本是属于刘秋明的节日,但在这天,她被广州荔湾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记者董柳 实习生王骏、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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