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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4-17 作者:

北京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纪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实施细则》《中共北京大学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等制度精神,结合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及其内设机构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与主业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坚持自觉接受校内师生的监督。

二、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学校和纪委全会、监察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定期向上级领导机关、学校党委、纪委全会和监察委员会报告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和问题。

明确纪委领导班子责任及内设机构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人充分履职,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涉及财务预算、公务开支、设备采购、干部推荐、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奖评优、奖酬金发放等重要事项须向纪委办公会通报或经由纪委办公室民主决策。

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部署,宣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责任意识。

建立完善选人用人机制,着力培养和选拔好纪检监察干部,积极探索和推进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轮岗,进一步优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规行为,防止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问题。

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五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照监督责任清单,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保证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在本人主管工作范围中得到落实。

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八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带头廉洁自律,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至少在班子成员内部开展1次相互谈心活动。原则上任期内至少向纪委全委会、监察委员会述职述廉1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加强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纠正。

加强本部门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

充分发挥执纪“四种形态”的作用,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六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协助第一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及时解决本人分管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纪案件,并及时向第一负责人汇报。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坚持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纪行为。

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在本内设机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做好日常办公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强化礼品管理、设备管理、公章使用的规范化,保持公务接待、信访接待、外出办事的廉洁性。

及时解决本内设机构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支持查处违纪案件,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保持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纪行为。

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三、监督考核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向纪委办公室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干部考评工作进行述责述廉,个人报告内容要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和不正之风问题,将依据《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并上报上级领导机关。

五、附则

第十三条 医学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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