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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17 作者:

北京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暂行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化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党内监督条例》精神,现就我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践行四种形态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和教育部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原则

践行四种形态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责任分工

校党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教育部党组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校领导班子成员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校纪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向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报告。

二级单位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管辖范围内干部的日常监管。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

四、主要任务和落实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脸出汗成为常态

    1.加强纪律教育。校党委要把纪律教育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广泛、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中层党组织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强调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经常谈心交心,加强谈话力度。对于关注性问题,采取谈心式谈话的方式;对于倾向性问题,采取预防性谈话的方式;对于苗头性问题,采取提醒式谈话的方式;对于萌芽性问题,采取警示性谈话的方式;对于违规性问题,采取批评性谈话的方式。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交心,校党委书记对反映党委班子成员及院系、职能部门负责人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要及时询问提醒;校党委其他成员每年至少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涉及干部、人事、财务、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活动;校党委其他成员对反映分管或联系的职能部门及院系负责人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要及时询问提醒;二级单位党委书记每年要与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话活动,对反映本单位干部及党员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要及时询问提醒,并按照学校纪委的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二级单位党委的纪检委员要协助党委书记做好谈心谈话工作;党支部按照党委的统一要求开展谈心谈话工作。针对有群众反映,可信程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可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涉及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校纪委建议党委副书记进行谈话,谈话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3. 适时开展通报批评,坚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视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党员领导干部因违规违纪受到提醒、函询、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或一年来存在应当向组织说清楚的其他有关问题的,在民主生活会上要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并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二级单位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校党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4.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自身的某种问题,校纪委、组织部可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对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校党委书记和分管联系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校党委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1.及时发现和核实问题线索。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定期通过干部档案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治理检查、群众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和核实有关问题线索。

2.进行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校纪委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个人说明、检查材料要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进行;经校党委同意,可由组织部、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诫勉谈话,由中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组织部、纪委负责人进行。

3.给予轻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各级党组织和校纪委按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4.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要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纪依规向学校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三)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给予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处分。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2.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党内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突出执纪审查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2.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提出建议。在执纪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五、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

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通过严明纪律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所在中层党组织要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为状况,经常开展谈心交心,帮助改正错误,提高认识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责任追究

    校党委、纪委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有下列情形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三)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

  (四)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

  (五)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

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相关解释权由纪委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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