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9-11-1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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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以后,国内各项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应该集中精力,扎扎实实地为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做好各项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中办发〔1989〕10号)发布后,总的来说,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最近一个时期出现了领导干部出国热度加大、出访国家过多、出访时间过长的问题,这不利于集中精力抓好国内工作。鉴此,党中央、国务院重申,必须继续严格执行中办发1989年10号文件的规定,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省、部级(含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和赴港澳地区访问,要做到快去快回,可去可不去的不去。出访时间应尽可能压缩,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仍限于3至5天;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天。如工作上有特殊需要者,必须经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特别批准。
二、领导干部出访的目的要明确,要讲究实效,组团要少而精,主要进行对口会谈或工作会晤。凡地、司级干部能够解决的问题,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就不必出访,一般性考察要坚决停止。
三、领导干部出访,一般不安排顺访,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四、各地区、各部门对机关地、司级以下(含地、司级)干部及工作人员临时因公出国,也要参照上述精神严格审批,从严控制,切实纠正出国过多、过滥的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滥用审批权,必须严加追究。
五、各级领导干部在遵守上述规定方面应严格要求自己,作出表率。各外事主管部门要按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各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