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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系统纪检监察转办信访案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16 作者:
(京教工[2002]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教育系统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结质量和效率,密切党和群众的关系,根据《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案件,是指中共北京市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教育纪工委)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监察处(简称教委监察处)转交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区县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件。

        第三条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区县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教育纪工委或教委监察处转交的要求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件和信访转办回执单后,一般要在10日内向转变单位反馈信访转办回执单,要注明其信访件接收时间、拟办结时间、反馈时间、负责领导人、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区县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转办的信访件,应当按照转交单位的要求办结(原则上自收到信访件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转交单位。

        第五条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区县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转交的信访件,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的2周前向转交单位说明情况。

        第六条 上报查处结果或查处情况的信访件,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教育纪工委或教委监察处转交的信访件材料。
        (二)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三)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四)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五)呈报单位负责人的审查意见。
        (六)整改措施。

        第七条 上报教育纪工委或教委监察处的查处结果材料一式二份。

        第八条 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部门名义;签署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信访案件查处的审查意见,加盖纪检监察部门公章。

        第九条 凡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第十条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教育纪工委或教委监察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补报或重报。

        第十一条 对于各单位上报的查处结果,教育纪工委、市教委监察处一般应在收到结案材料二个月内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反馈审核情况。否则,上报材料的单位可以视为同意结案。

        第十二条 教育纪工委和教委监察处对转办的信访案件采取以下形式进行督办:
        (一)及时转达领导同志对信访件的批示和要求。
        (二)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了解办理情况并催办。
        (三)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来人携卷汇报。
        (五)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六)每半年通报一次转办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第十三条 对在完成信访案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表彰,并作为评优的依据之一;对无正式理由而未能按要求完成信访案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纪工委和教委监察处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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