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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8 作者:

文号:京办发1996年3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1995年以来,本市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严格外事纪律,加强对因公出国工作的管理,收到了较好效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因公出访团组过多过滥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以种种理由组团出访,名目繁多却无实质性内容,出访热点国家和地区的团组也过于集中。少数单位和个人违反外事纪律,有的弄虚作假,隐瞒身份,搭车出访;有的用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变相公费旅游;有的擅自延长在外时间;有的擅自决定增访国家和地区或绕道香港返京等。如发展下去,不仅损害本市在国际上的形象,而且会败坏党风,影响党群和干群关系,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根据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因公出国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1995年以来因公出国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具体工作步骤和方法按市外办、市纠风办《关于对本市1995年因公出国工作进行认真清理和检查的通知》进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组团单位,要根据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归口审批管理部门,不得直接报市委、市政府领导个人。对出国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有关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审批,切实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三、杜绝一般性考察出访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严格控制慰问华侨、华人的组团出访;继续严格控制出访热点国家和地区。同时,适当增加对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的访问。 
    四、对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下达北京市的任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对其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申报,外事归口审批部门不予确认。任何单位都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申办护照出具证明。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通过旅游渠道办理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也不得为因公出国人员发放因私护照;严禁公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变相公费出国旅游;领导干部因私出境要向组织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出境。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的补贴补助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或自行乱发补贴补助。 
    七、根据全市普教系统组织中小学生出访日益增多的情况,市外办要会同市教委等有关部门抓紧拟定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实施。 
    八、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外事管理部门加大对外事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九、为加强对因公出国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外办、市外经贸委、市科委、市纠风办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及时研究问题,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工作的管理。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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