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别人。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明确纪检机关在工作中执行党的纪律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执行《工作规则》,我们组织了这组系列解读文章,以供参考。
制定《工作规则》,明确纪检机关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回应党内和社会的关切,这本身就是政治,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的郑重承诺
《工作规则》的出台,焊牢了纪检机关自我监督这一重要环节,对于党内监督形成牢固的链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前不久,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引起党内外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不久,中央纪委就以自曝“家丑”方式,亮明了绝不护短、坚决“清理门户”的鲜明态度,释放出正人先正己、主动接受监督的强烈政治信号。随后,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这一信号化成了制度保障——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体现了纪检机关对党的忠心和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的决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信心,以实际行动向党和人民表明,这是一支信得过、靠得住的过硬队伍。
对中央要求的自觉践行和向全党的郑重承诺——
正人者必先正己
《工作规则》的出台,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习近平同志在全党的核心地位,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战略部署。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政治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因此,纪委在带头贯彻执行全会精神的同时,还要以铁的纪律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全会精神落实到位。这是严肃的政治责任,是纪检工作高度政治性的体现。
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能否做到严格依规依纪,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影响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中曝光的案例表明,纪检系统绝非净土,纪检干部也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干部出问题,对党的形象破坏力更强,产生的是更为恶劣的政治后果。金道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矿资源整合、职务晋升、压案瞒案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亿元。他从2006年到2011年担任省纪委书记的五年,也是山西腐败问题严重恶化的五年。可以说,山西最终发生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金道铭难辞其咎。
“正人必先正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年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无不强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王岐山同志一再强调,对党忠诚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中央纪委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做树立“四个意识”的表率。
十八届六中全会对讲政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全会强调,全党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重要位置,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这不仅是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纪检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制定《工作规则》,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充分体现了中央纪委从政治上和大局上向核心看齐的高度自觉;明确纪检机关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回应党内和社会的关切,这本身就是政治,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的郑重承诺。
焊牢党内监督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凸显了纪检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八大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征程。在十八大后不久召开的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提出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可见,党中央在构思全面从严治党顶层设计之初,就把对纪委权力的规范监管,当作党内监督链条的重要环节予以深入思考。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强化自上而下监督;严肃问责,督促领导干部担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进纪委“三转”,明确职责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4年多来,纪检机关认真履行党章赋予职责,为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
这种作用发挥的过程,始终伴随着纪检机关自觉锤炼“内功”,不断加强自我监督管理——
中央纪委制定中央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办公会议规则等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率先开展会员卡清退活动,带头对纪检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创新组织制度,设立干部监督室……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
监督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无数案例表明,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纪检干部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但目前施行的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1987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难以对权力运行形成有效制约。
坚持问题导向,《工作规则》整合相关制度,针对监督执纪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设置监督探头、形成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强化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与此同时,《工作规则》向党内外公布,把监督执纪的权力清单和运行规范晾晒出来,使纪委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自我监督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规则》的出台,焊牢了纪检机关自我监督这一重要环节,有利于纪检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于党内监督形成牢固的链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提升监督执纪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随着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理念和实践的创新发展,纪检机关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显得尤为迫切。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机关尊崇党章、找准职责定位,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监督执纪理念和实践创新——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要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供了实现路径。一年多来,各级纪检机关积极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总结一年多的实践经验,《工作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种形态”的实践表明,执纪只有做到严格规范,监督才能保证严肃有效。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必须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方式,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执纪审查时限、程序和工作标准,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工作规则》把这些新理念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有力提升了监督执纪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目前,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根据改革方案,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这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的指示,《工作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未来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配套预留了端口,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工作规则》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为纪检机关持续推进组织制度创新,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指明了方向。《工作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表明《工作规则》需要根据实践修改完善,也向党内外表明,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
《工作规则》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而微的操作指南,必将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深度转型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指南和基本遵循。《工作规则》不仅在总则第四条明确提出,“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将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贯穿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监督执纪全过程,将“四种形态”的操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具体化。
“四种形态”要求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工作规则》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有关环节的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如在线索处置环节,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这就避免攒着问题线索“养大了”再办,推动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又如,在立案审查环节,要求“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就倒逼纪检机关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进一步强化了对监督执纪工作的自我约束。再如,在审理环节,《工作规则》明确“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在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既体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又保障纪法衔接。
《工作规则》不仅采用大量“不得”“严禁”字样作出限制性规定,使相关工作规范化,而且描绘工作流程“示意图”,使相关工作程序化。以第四章为例,《工作规则》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怎么谈话、怎么函询,翻开《工作规则》一目了然。这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举措写入其中,明确了谈话函询是从严治党的常态,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决不能走过场。此外,线索处置要遵循什么样的流程,立案审查和审理要经过怎样的程序,都可以在《工作规则》中找到清晰答案。
前不久,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明确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工作规则》与这一指标体系的贯彻执行相结合,体现了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的统一。如《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后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了结澄清、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等相应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这些规定体现了“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实践中不能孤立地使用,同时也为不同形态间的适用与转化给出了具体路径。
实践好“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是对纪检干部政治水平、思想水准、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看问题。为此,《工作规则》着重强调把纪律审查的过程作为对犯错误党员进行思想改造和教育转化的过程,提出了很多明确、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内审查特色。如谈话中要“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审理报告要“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等等。纪检干部要对照《工作规则》中的这些标准和要求,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规党纪了然于胸,在监督执纪中做到深入浅出,既晓之以理,又动之以情,充分体现政策的感召力和思想的感染力,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到实际行动上。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实践“四种形态”,就要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力量从抓“大要案”转向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用党章党纪去约束党员行为。《工作规则》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而微的操作指南,必将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深度转型。
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对各环节的程序、时限、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有效管控风险点
探索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把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工作规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把纪律检查历史上和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理念、实践创新形成的好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自觉实践。
在监督执纪各环节架设探头
近期热播的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曝光了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和天津市纪委信访室原副主任刘忠的典型案件。这两名干部虽职级不高,却受到个别省部级干部的“青睐”,原因就是他们利用工作便利,泄露举报内容进行利益交换。案件暴露出,问题线索管理是一个重要风险点,对监督执纪权的管理监督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
坚持问题导向,《工作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程序、时限、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有效管控风险点,如同架设了探头,便于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加强问题线索管理,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将问题线索管理权从纪检监察室分离出来,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工作规则》要求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要求纪检机关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
严控调查取证工作,确保客观公正。《工作规则》提出,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应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格执纪审查程序,防止跑风漏气、说情抹案等现象。《工作规则》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
中央纪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张越说,各个环节,各个程序,各个点位都有很细密的相应的制度规范,充分体现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监督就不是虚的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执纪审查权能够被公正履行。
建立相互协调、制衡的机制
“该查的我绕开,避重就轻我查一下,走人了。你说他能不感激你吗,但是这种感激你知我知,别人谁能知道呢?”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在狱中的反思,再次为纪检机关敲响了警钟——防止权力被滥用,就不能由某个人或一个部门说了算,需要各环节之间相互制衡。《工作规则》积极探索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突出对执纪审查的制约。《工作规则》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执纪审查工作中,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审查组分别保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并定期核查。此外,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应依照规定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对纪检监察室审查的结论不能简单信任,而应认真审核、充分监督。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强化对审理权力的制衡。《工作规则》规定,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审理工作要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认为,这些规定实际上是把权力做了一个切分,体现了权力的监督制衡。不是由一个部门主宰一个案件,而是对整个过程进行处理,避免在操作上掺杂一些个人的想法或者不合规定的东西,防止权力滥用。
将自我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
信任与监督、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工作规则》已向党内外公布,目的就是去除纪委监督执纪的“神秘化”,把权力清单和运行规范晾晒出来,把纪委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工作规则》强调,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同时报告。《工作规则》还明确,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些条款,细化党委监督纪委工作的内容,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没有外部监督,自我监督和约束就会弱化。《工作规则》提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作出复议复查决定,也要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等等。这些规定,把纪委的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时刻受到监督、不能被滥用。
《工作规则》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贯彻到监督执纪全过程和各环节,将自我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充分体现管理监督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的要求,确保监督执纪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行使。
《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协调配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作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工作规则》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处理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做到了协调衔接。
《工作规则》体现了纪委强化自我监督的要求,是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制定《工作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明确,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针对“健全内控机制”的要求,《工作规则》吸收了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的实践创新成果,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第三十四条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规定结合监督执纪工作实际,细化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彰显了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加强自身建设的坚定决心。
《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为例,两部条例为纪委开展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遵循。《工作规则》吸取上述两个条例执行中的经验教训,找准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有针对性地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严格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程序。前后规定的侧重点不同,并非取代关系。《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要求《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须做好协调配合。比如,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工作规则》把“可以”改为“应当”,把“必要时”修改为“全程”,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仅扩大了录音录像的范围,更是把以前的弹性要求变成了硬性规定,旨在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今后,审查组在调查取证时,必须以《工作规则》规定为准。
《工作规则》与党纪处分条例在实践中衔接配套。党纪处分条例为纪委开展监督执纪提供了尺子,也为《工作规则》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尺子,为使其生威发力提供了支撑。违背了《工作规则》要求,违反了监督执纪纪律,就有可能受到党纪处分。《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明确,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比如,针对泄露案情的问题,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规则》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原则,注重纪法衔接。比如,《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这里依照的相关法律就包括行政监察法。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而《工作规则》在实现与未来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配套上已预留端口。比如,《工作规则》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就要从《工作规则》的具体规定抓起,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健全内控机制,把“看住人”的要求从内容到形式上都严起来、实起来
作为“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纪律要求”的公开昭示,《工作规则》在划定监督执纪权力清单的同时,专章就监督管理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媒体表示,这释放出“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强烈信号,体现《工作规则》的核心在于“管住权”“看住人”。
制度生命在于执行,“看住人”既靠制度,也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工作规则》不仅在总则中重申坚持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还在各个环节都强调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比如,第九条要求纪检机关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时,应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初核,“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立案审查呈批报告必须“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此可见,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都在党委的领导之下。切实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是把《工作规则》落到实处、实现“看住人”设计初衷的重要前提和必要保证。
《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提出,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对此,《工作规则》本着盯住人看住事的原则,一方面明确规定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另一方面强调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体现出坚持选人用人和严格管理相统一的鲜明特色。同时,《工作规则》还提出“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要求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这一源自十八大以来实践探索的制度创新成果,释放出“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严起”的清晰信号,也为纪检机关标本兼治“看住人”指明了方向。
管人重在制权。《工作规则》全面总结过往正反两方面经验,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程序、规则、权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更加细化的工作规程,既是监督执纪工作每天都要面对的规范要求,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风险点。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就要从这些具体规定抓起,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一方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养成按《工作规则》办事的习惯,把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各个环节都规范起来,对线索管理、时限要求、证据保管、账户管理等各个细节都一丝不苟,做到全程留痕、依规执纪。另一方面,认真落实《工作规则》要求,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省一级纪委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市地级以上纪委积极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严格审查、审理分离,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同时,要严格落实第五十条关于“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要求,把相关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活动纳入监督探头之下。
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工作规则》在强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的同时,对加强纪检干部监督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如第四十六条要求“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以及“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都要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等六类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第五十四条明确要求开展“一案双查”,发现问题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落实这些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愿为、不敢为、不会为的要调整岗位,问题严重的要严厉问责,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见诸日常,把“看住人”的要求从内容到形式上都严起来、实起来,体现在时时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