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以案说纪】这样使用公车不可以

【以案说纪】这样使用公车不可以

发布日期:2021-09-28 作者:

    一、典型案例

  (一)公车私用

2018年4月5日清明节期间,某镇计生服务中心主任高某擅自启封已封存的公车,驾车回其原籍灵石县扫墓,并报销相关费用。2019年1月,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二)私车公养

某高校所属一中心原常务副主任徐某私自决定将自己的私家车出租给其工作单位,但仍归自己实际使用,期间报销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某局原副局长王某使用公务加油卡为自己的私车加油17次,作为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公车管理、燃油费管理等工作监管不到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

某区原区长卢某向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借用奥迪A6汽车一辆,用于办理个人事务。卢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某街道违规借用下属公司3台车辆用作街道公务用车,导致该街道12名干部既用公车又领补贴。该街道党政办副主任曾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未正确履行公车管理职责

2018年4月5日至7日,某单位分管公务用车的负责人周某在清明节期间未按规定对公务用车进行封存,致使司机于某擅自驾驶本单位公务用车去外地办理个人事务。周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于某受到相应组织处理,公车私用费用被追缴。

二、党纪党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