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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2011新版)

发布日期:2015-11-02 作者:

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发[2011]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各项工作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任成员。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办公室成员由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部、督查室、财务部、审计室、工会教代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六条  校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根据分工,对主管(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北京大学校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对所联系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群团组织的党政领导班子(以下统称中层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中层领导班子正职领导干部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副职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中层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所属单位及其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在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校党委、行政组织和实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全校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北京市委等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做出部署,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和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并支持纪委监察室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认真研究并切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北京市委等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与要求在本校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三)组织开好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照职责分工和学校领导联系基层的规定,参加中层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四)坚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广大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带头坚持学校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和违法违纪行为。

  (六)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年专门听取一次领导班子副职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并对联系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指导、督促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三)对涉及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解决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支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

(四)组织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每年专门听取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校纪委监察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报请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抓好党员、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协助校党委、行政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三)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受理对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举和控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广大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事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权限内干部推荐任用、人员聘用、招生、就业、评奖评优、奖酬金发放、物资设备采购、图书采购、医药购销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单位财务收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每学期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按时将民主生活会的原始记录上交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室。

  (六)及时制止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及时向纪委、监察室报告,并在纪委、监察室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工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中层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落实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现状,通过加强规范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出现廉政风险。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办公会制度(设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建制的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过领导班子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单位的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财务收支、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或联系本单位的学校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涉及职责范围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亲自组织调查或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副职成员执行廉洁从政和双重组织生活会的规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班子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责任范围内的落实。

(二)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和事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上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或者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政、勤政情况的检查考核,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及时发现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的核实工作,支持学校纪委监察室依纪依法查办涉及分管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案件。 

(五)加强职责范围内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努力防范因监管不到位而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风险。

  (六)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个人廉洁自律的同时,抓好下属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教育部和北京市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中层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中层以下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各中层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的重点是: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事务公开制度情况;

(三)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的惩防体系建设情况;

(四)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

(五)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六)对职责范围内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的处理情况;

(八)纠正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支持学校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在对照考核量化指标进行自查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公布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实施办法,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检查考核的内容;

    (二)检查考核对象按考核内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收集群众意见;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考核对象做出综合评定并将评定意见反馈给检查考核对象;

  (五)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限期整改、改正,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检查考核的结果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七)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的要求为:

  ()中层领导班子每年要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二)当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应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到主管(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抓好检查考核工作。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责令相关单位的领导干部限期改正;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及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追究个人责任时,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的主管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对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较重和严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属于纪委监察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较重和严重的,需要对相关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室报请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要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后在调查报告中要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请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批准后,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

(一)对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按照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二)对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室会同人事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对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部、人事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对应当给予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和扣发岗位津贴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室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五)由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做出的处理,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学校纪委监察室、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分管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处理,或因防范不力、处理不当,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及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阻挠、干扰、对抗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致使国家、学校、单位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基建等专项资金的;

   (七)不认真、不及时处理群众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和信访举报,以致对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或不良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和管理不严,导致发生与其职权和业务范围相关的违纪违法问题并包庇纵容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内容包括对问题的认识、应负的责任以及整改措施等。书面检查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纪委监察室,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该领导班子所在单位当年评选相关先进集体的资格。

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该领导干部当年评奖评优资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第三十一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经常提醒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三)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明知故犯,致使损失和危害扩大的;

  (三)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相关材料,包括书面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调查报告、学校党委批复意见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记录一同存入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的个人廉政档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材料按规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医学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由医学部党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各中层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2011517学校第10次党政联席会(十一届党委第267次常委会,第77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发布的《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2002年发布的《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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