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我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北京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原则:
(一)信息公开与内部管理相结合。把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把内部管理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保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和水平。
(二)依法公开与合理把握政策界限相结合。在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要求的同时,对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隐私的信息,政策把握不准、时机不成熟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学校安定团结、社会发展稳定的信息等不予公开。
(三)对内公开与对外公开相结合。根据信息的来源和性质,合理区分对内公开事项和对外公开事项,明确信息公开范围;对内公开限于学校党务行政系统、纪检监察系统,对外公开面向全校和全社会。
二、公开内容:
(一)对内公开事项:对内公开主要面向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委员、专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1、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制定的反腐倡廉方针政策、重要会议精神、领导重要讲话以及重要工作安排。
2、本部门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
3、本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4、本部门提交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全会、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和工作报告;
5、重要信访案件的调查过程、处理意见和结果;
6、本部门的经费预算计划、大额资金(500元以上)使用情况;
7、本部门重要人事安排和干部推荐;
8、本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履职、述职和考核评议情况;
9、与本部门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
10、重要纪检监察工作交流活动;
11、其它有关公开事项。
(二)对外公开事项:对外公开主要面向本校教职员工、信访举报人以及相关社会公众等;
1、本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职责分工、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
2、本部门的办事规程;
3、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要点;
4、本部门的重要会议信息和决议内容;
5、校内重要案件的通报;
6、其他可以对外公开的事项。
三、公开途径:
(一)通过学校纪委全会、纪委办公会以及相关的临时性会议向纪委委员、专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内通报有关信息;
(二)通过纪委监察室内部张贴、公示、文件传阅等形式对内公开有关信息;
(三)通过纪检监察网页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四)通过廉政短信平台、公用电子邮箱向特定单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通报有关信息;
(五)通过本部门工作人员接受教职员工咨询的形式公开有关信息;
(六)信访举报公开事项依据《北京大学信访工作规定》执行。
(七)其他必要途径。
四、工作要求:
对内公开事项由纪委常务副书记确定或会同纪委书记确定;对外公开事项需经纪委办公会研究审定。
五、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